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第12次會議紀錄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國際及公共參與組第12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5年8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
貳、地點:外交部東廳
參、主持人:葉委員德蘭(代) 記錄:汪專員詩詩
肆、出席委員:
葉委員德蘭 何委員碧珍
王委員秀芬 許委員秀雯
張委員典婉 黃委員煥榮
楊委員芳婉
伍、列席單位及人員
內政部 羅素娟、蘇佳善、蔡怡軒、陳美娟、陳慧珊
教育部 歐淑芬、陳一惠、陳佳幼
法務部 林威廷、陳韋君
財政部 姚欣欣
經濟部 伍其昌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宋家惠、葉承岳
文化部 呂亭潁
勞動部 李仲辰、曾惠君、謝雅菁
衛生福利部 許雅惠、李育穎、李炳樟、許智芬、吳靜宜、劉松燕
科技部 傅秀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席時芬、吳杏如、李政錩、唐淑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 呂偉麟、陳方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朱清宏、陳欣怡
國家發展委員會 黃玉霜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吳秀貞、陳嘉琦、林青璇、林冠伭、王子葳、沈郁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陳怡君、林建宏、許惠婷
行政院主計總處 黃純宜
客家委員會 蔣淑萍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顏詩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蔣憶萍、蔡瑩貞
外交部研究設計會 周素瑜
外交部國際組織司 吳體金
外交部國際傳播司 胡聖芬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 陳剛毅
外交部人事處 陳美智
外交部外交學院 請假
外交部歐洲司 張曉妮、王麗芬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溫翠蘭、陳冠廷
外交部國際合作經濟事務司 郭乃榕
陸、主席致詞:略
柒、確認第11次會議紀錄及本次會議議程:確認通過
捌、報告案
第一案:國際及公共參與組第1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報告案。
決議:本案洽悉。
第二案:我國參加2016年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CSW)暨非政府組織周邊會議(NGO Parallel Events)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報告案。
委員發言摘要:
一、 【楊委員芳婉】我國參與CSW已逾10年,有關國際社群議題交流、建構婦女團體網絡聯繫方面的歷年成果、進展與突破等,應有完整分析報告,以呈現國際會議參與之實質效益。
二、 【何委員碧珍】目前的報告屬結論式報告,建議未來能以過程觀察紀錄方式撰擬,整理與會所收集的新知以及其他國家進展等,除提報分工小組報告外,另公告於網站供各界參考。
三、 【許委員秀雯】有關性別平等統計數據之建置、分析與運用,建議在既有的項目中納入多元性別相關資料,並請主計總處提出具體做法與期程規劃。
四、 【王委員秀芬】本報告所提建議事項(三)之權責部會除各部會外,另應增列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由性平處統籌規劃與整合,以利各部會據以落實推動。
決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委員建議修正報告內容後,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3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報告。
第三案:我國參加「2016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婦女與經濟論壇(WEF)」與會情形及建議事項報告案。
委員發言摘要:
一、 【楊委員芳婉】本報告內政策落實方向所涉權責部會應將相關議題提至所屬分工小組進行深入討論,並追蹤後續辦理情形,而非僅於本分工小組報告。
二、 【何委員碧珍】我國「女性經濟創新發展」多年期計畫之推動有助於我國與其他經濟體連結,請於下次分工小組會議提出該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三、 【王委員秀芬】本報告所提多年期計畫成果-WE boss,是否可在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105~108年)所建立的平台上運作。
四、 【許委員秀雯】建議相關權責部會應就本報告所提之政策建議,於下次報告時提出政策效益評估分析。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陳科長嘉琦)說明:
一、 我國多年期計畫所推動之婦女創業學習應用程式(APP) - WE boss,係以遊戲概念協助婦女建立基礎創業知識,亦融合APEC各經濟體文化特色與女性友善元素,為APEC婦女經濟論壇下唯一針對女性創業學習所設計之APP,與普及偏鄉數位應用計畫目標與內容有異。
二、 本報告所提政策建議將循既有我國「婦女經濟宣言個別行動計畫(IAP)」管考機制定期追蹤相關部會落實。
決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委員建議修正報告內容後,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3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報告。
第四案:「105年度臺歐盟性別平權交流計畫」訪歐觀察及建議事項報告案。
委員發言摘要:
【何委員碧珍】與會觀察與政策建議事項需要各部會落實推動,建議責由各分工小組幕僚單位提案討論並追蹤辦理情形。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吳副處長秀貞)說明:
各項出國報告建議循本院性別平等會三層級會議機制,於本分工小組報告後,續提報會前協商會議及委員會議報告,屆時各分工小組部會委員及民間委員均可就報告內容提出意見進行討論,報告案內所涉各項議題可依委員會議決議責由相關分工小組持續追蹤,相關部會辦理情形及成效評估等均可由所屬分工小組列管。
決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考委員建議修正報告內容後,提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3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報告。
第五案:鼓勵直轄市長、縣(市)長晉用女性擔任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獎勵措施報告案。
委員發言摘要:
一、 【何委員碧珍】內政部為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在提升地方政府局處首長與主管女性比例方面責無旁貸,應主動積極規劃各項可行措施,並儘速推動地方制度法修法事宜,倘機關意見無法整合,則可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協助協調。
二、 【黃委員煥榮】地方制度法有關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之人事任用規定有異,惟本報告調查統計資料未將前開兩類人員加以區隔,建議修正報告內容,將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分項統計,並依統計結果提出不同的措施建議。
三、 【張委員典婉】縣市長選舉及地方人事任用受地方派系因素影響甚深,如何打破藩籬,請內政部提出具體建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吳副處長秀貞)說明:
一、 有關由本處定期揭露地方政府局、處首長(主管)性別比例資訊一節,查本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4年9月起已將「地方政府主管人數及性別比率」納為定期調查與發布之統計項目(104年9月、104年12月、105年3月統計結果已公布於該總處性別主流化專區),爰建議責由該總處持續辦理是項統計之調查及發布,並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納為調查範圍。
二、 有關將「直轄市、縣(市)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比率」列入「105年行政院辦理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辦計畫」評分項目,並酌予提高評分比重一節,查前開計畫業已納入該評分項目,配分係經徵詢地方政府、專家學者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後訂之,至未來年度計畫是否提高評分比重,將視本(105)年度評核結果再行研議。
三、 有關建議本處與地方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共同合作,透過各種教育宣導增加女性參與決策一節,本處除透過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持續引導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拔擢女性擔任決策職位外,未來亦將與地方政府合作,規劃相關培力與業務輔導課程,邀請地方行政首長參與,期逐步提升地方政府晉用女性主管與首長比例。另建議內政部亦應主動規劃及推動對地方政府的教育宣導。
決議:
一、 本報告獎勵措施建議(一)立即可行措施之2.定期揭露地方政府局、處首長(主管)性別比例資訊之辦理機關增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三)中長期措施辦理機關增列內政部。
二、 請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權責持續研議立即可行之獎勵措施。
第六案:有關提升農、漁會選任人員及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女性比率報告案。
本案併討論案第一案討論。
第七案: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具體行動措施目標一至五-上(104)年度之全年辦理成果報告案。
決議:請相關部會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及本小組委員意見修正辦理。
玖、討論案
第一案:討論如何促進CEDAW第十四條農村婦女的公共參與,以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第30點總結意見。
決議:請農委會主責召集成立「婦女農參專案小組」,邀集內政部、國發會、原民會及客委會等部會,就如何提升農村婦女公共參與以及落實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30點等議題進行研議,於107年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提出前擬定具體可行方案。
第二案:討論如何將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任一性別三分之一保障」之性別參與原則及性平推動政策,於政府之外部官派任務中落實。
決議: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洽詢黃煥榮委員,釐清本案所提官派人員指涉範圍及適用對象,以利各部會進行盤點,並將盤點結果經部會所屬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討論後,於下次分工小組彙報,以研擬未來可行做法。
第三案:建議站在國家性別平等推動的制高點,全盤規劃如何促進我國女性公共治理的培育及參與機會。
決議:
一、 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等單位盤點政府及民間部門有關女性公共治理人才之現有培訓資源後,視需要邀集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就「建構女性公共治理人才、培植女性公共治理能力」一節研商可行做法。並於下次分工小組會議提出規劃報告。
二、 本案列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13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提案。
臨時動議:政府應重視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LGBT)外籍配偶之在台權益
委員發言摘要:
【許委員秀雯】全球已有20餘國承認或允許同性婚姻,性別平權應不限兩性平權,亦應包括多元性別平權。承認外國同性婚姻及內國同性婚姻係不同議題,儘管有些國家對於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內立法程序尚未完成,惟承認其國人在國外之合法同性婚姻並給予其外籍同性伴侶應有之居留權,爰建請政府儘速研議承認在外國合法成立之同性婚姻,以維持公共利益及法律狀態之安定性。
決議:請法務部、內政部及外交部就旨揭議題於本分工小組第13次會議研提報告。